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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会章程

中国烹饪餐饮协会官网

协会章程

总则


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“中国烹饪餐饮协会”(英文名称Chinese cooking and dining party)


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:由从事餐饮业经营、管理与烹饪技艺、餐厅服务、饮食文化、餐饮教育、烹饪理论、食品营养研究等企事业单位和餐饮经营管理者、专家、学者、厨师、服务人员等自愿组成的中国烹饪餐饮行业社会团体。

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,建设资源节约型、环境友好型社会,促进社会和谐,秉承推动全国中餐创新发展,弘扬中华餐饮文化的宗旨,求真务实、与时俱进。致力于服务中国餐饮业同仁,并积极开展行业组织、行业自律、资源整合、商业协调、人才培训、学术交流等方面工作,始终坚持以人为本,力求搭建一个团结、共赢、和谐、高效的交流平台,共同促进中餐技艺的发展与推广,为中国餐饮业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。


第四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中国北京。


 


业务范围


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,以推动餐饮业可持续发展和提高会员经济效益为中心,协助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下列工作:


(一)了解、宣传、贯彻国家对餐饮行业的政策法规,推动餐饮行业自律;


(二)开展调查研究,了解全国及各地区餐饮业发展状况,研究总结餐饮业深化改革和开拓市场的经验,进行交流和推广;


(三)组织和参加全国性和区域性的中餐技艺培训、比赛、研讨、交流、表演,传承创新中餐烹饪技艺,弘扬中华餐饮文化;


(四)在餐饮行业开展创名店、名师、名品活动,组织认定和推荐;


(五)开展烹饪理论与餐饮文化研究和实践探索,编辑出版餐饮业行业方面的书刊资料,扩大餐饮业社会影响力;


(六)参与标准制定,培育行业品牌,促进餐饮相关机构的交流合作;


(七)组织餐饮业的会展活动,推广新设备、新技术、新工艺,开拓国内、国际市场;


(八)为会员提供市场信息和各种业务咨询服务,反映会员诉求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;


(九)开展体现本会宗旨的其它必要活动。


 


会员


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

从事餐饮、饮食、教育咨询等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及相关产业单位,拥护本会章程,热心支持本会活动者,均可申请加入本会,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;


餐饮行业的各类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,拥护本协会章程,热爱中国烹饪餐饮事业,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,均可自愿申请入会,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。


第七条 会员入会手续:


填写入会申请表,单位会员提供法人资格证书(复印件),个人会员提供个人身份证件(复印件),向本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,经秘书长办公会审议通过,方可成为本会正式会员。凡本会的正式会员,均由本会发给会员证书。


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
    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
    (二)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;


    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

    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;


    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

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
    (一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

    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

    (三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

    (四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、信息。


    (五)按规定缴纳会费。


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书。会员如果不履行会员义务,连续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

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终止其会员资格。


第十二条 凡对本会提供赞助的企业、团体和个人,经本会会长批准,授予本会荣誉会员称号。


 


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
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
(四)推举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,聘任本会名誉理事;


(五)决定终止事宜。


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

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
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
(二)选举和任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理事;

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
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
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
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,由会长、副会长